司法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规范监管执法

发布时间:2024-11-14 17:50:41 来源: sp20241114

   中新网 北京3月29日电 (国璇)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29日在北京就此进行了解读,表示《决定》突出优化政务服务,注重规范监管执法。

3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图为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刘健 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王振江在会上介绍说,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总体上有四方面特点和成效。

  一是突出优化政务服务。《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即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注重规范监管执法。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使法律体系更加和谐、完备。(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