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02 02:52:03 来源: sp20241102

  能源法草案首次审议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

  本报记者  张  璁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春临23日对能源法草案作了说明。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共9章6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草案为发挥能源规划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要求、主要内容、衔接关系,以及批准、公布、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

  草案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三是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要求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要求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五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强对跨省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行安全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六是促进农村能源发展。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为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为发挥能源储备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提升能源应急能力,草案规定,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原子能法草案首次审议

  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23日对原子能法草案作了说明。

  原子能事业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10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秉持原子能事业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产业发展,为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原子能产业质量和竞争优势、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供法律保障;增强立法协同性,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草案共8章53条。

  草案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一是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规定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草案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对于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明确原子能研发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原子能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加强原子能领域科学技术规划计划的衔接。四是突出原子能利用,支持在工业、农业等领域和平利用原子能,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应用和核技术应用,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草案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一是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明确统筹核燃料生产能力布局,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二是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三是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严格监管。

  针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草案明确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信息公开和与公众沟通的要求;明确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并对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对应当遵守的辐射防护、核安全保卫、核材料管制等义务作了明确要求;对核事故应急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

  本报记者  亓玉昆

  4月23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增强反洗钱监管效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关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不足,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不顺畅等。

  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预防体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三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钱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共7章62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和遏制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以及相关犯罪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三是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反洗钱监管。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四是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规定反洗钱资金监测,国家、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开展反洗钱调查。

  五是完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机关的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一是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本法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〇二三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显示

  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改善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23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作了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改善,环境安全形势保持稳定,但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

  2023年空气质量保持长期向好态势。2023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共203个,占比59.9%,较2019年增加46个。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3%、下降6.5%。

  在水环境状况方面,2023年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重点流域水质改善明显。黄河流域水质首次由良好改善为优,海河流域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松花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长江干流连续4年、黄河干流连续2年全线水质保持Ⅱ类。全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提高到70.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40%以上。重点湖库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改善态势。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国地下水Ⅰ—Ⅳ类水质点位比例为77.8%,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

  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据介绍,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

  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不断强化,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持续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新的明显成效,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稳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不断加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报告显示,过去一年,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部组织排查发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10.65万余项,约95%完成整改。督促落实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问题整治。持续监测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扎实做好核电厂和研究堆日常监管,全国55台运行核电机组、18座在役民用研究堆、21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运行,在建核电机组和研究堆建造质量整体受控。应急管理部推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累计1151家企业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报告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针对今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报告提出,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提出

  提升国有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

  本报记者  亓玉昆

  4月23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作了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报告从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功能定位和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金融国资国企提质增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强化国有金融资产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完善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报告显示,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各行业的比重,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加大政策性金融供给,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

  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研究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深入研究通过资本补充、利润转增等方式,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适时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

  持续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和加大供给力度。明确政策性金融应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实施政策性银行业务改革,推动其聚焦主责主业、严控商业性业务。研究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着力推动中央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支持中央金融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的金融支持。推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专注主业、提质增效,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

  报告提出,财政部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据介绍,针对国有金融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意愿不强、力度不够等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国有金融企业主动担当作为。

  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引导国有金融企业积极主动作为,充实完善企业中长期规划,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推动国有大型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国有商业银行着力加强信贷均衡投放,以信贷增长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修订出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等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创业就业力度。

  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加快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针对部分国有金融企业风险管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存在违规展业等问题,报告提出,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压实国有金融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25日 04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