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6 02:16:15 来源: sp20241206
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易中曼)网络服装店铺为展示服装卖点,增加产品销量,通常会使用真人穿搭照片展示服装的上身效果,但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无正当理由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则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网络服装店铺擅自使用他人穿搭照片推广商品的肖像权纠纷案。最终,侵权人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发布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万元。
张某系一名时尚博主,经常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截至2023年3月14日累计获赞与收藏50万余条。某服装部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在注册经营的网络服装店铺发布的上衣及外套商品链接中,使用多张含有张某肖像的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宣传,店铺数据显示上衣价格为52.4元起,已拼9200件,外套价格为58.2元起,已拼7500件。
发现自己发布的穿搭照片被盗用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服装部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某服装部未经张某同意,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张某的照片进行商业推广、宣传,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并赔礼道歉。考虑到张某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某服装部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法院结合某服装部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销售数量,张某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服装部向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就构成侵权,而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和必须要给肖像权人造成损失。本案中,某服装部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张某发布的多张穿搭照片用于商品链接中,该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
承办法官提醒,信息网络时代,任何人都有将肖像权加以商业化利用的机会。知名度越高,粉丝量越大,肖像权中具有的财产利益就越高,也就越值得商业化利用。实践证明,使用知名人士的肖像用于商业推广能够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即快速打开知名度,提高销量。但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则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希望经营者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诚实守信、善行善为,切勿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