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老板”指示转账受骗 员工赔偿的边界在哪?

发布时间:2024-12-30 11:19:21 来源: sp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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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遭遇网络诈骗,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引发追责纠纷。法院表示,归责原则的确立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

  近年来,因劳动者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重庆某舞蹈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未经核实就应“老板”要求拉QQ小群,进群财务人员按“领导”指示将895万元转入诈骗账户,报警后仅追回50万元。该案日前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无独有偶,江苏丹阳市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盛女士被拉入一个微信群,“企业负责人”让其将700万元转到某账户,并表示“备注往来款,手续后补”。“平时公司三令五申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负责人的举动让人费解。”盛女士突然想起,反电诈宣传中常见“冒充领导”要求付款,她便立即中止转账操作,为企业保住了700万元。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遭电信网络诈骗,如果造成公司巨额损失,该不该赔?赔偿的边界和限度在哪里?

  按“领导”指示转账被骗895万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员工。2021年3月,办公室工作人员姚某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加强防控公司统一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

  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同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周某。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财务人员陈某和郑某入群。当天,郑某、陈某根据群内“刘某”的指示,通过该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

  后该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先后追回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

  该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公司损失840余万元。后经两级法院审理,4名员工被判决赔偿损失总金额的10%。

  司法裁判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上述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姚某、周某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转发给同事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非办公常用的QQ软件群聊,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未核实身份及未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法官表示,本案系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受损的案件,对于重庆某舞蹈公司在本次诈骗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偿付能力以及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进行合理分担。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导致该舞蹈公司经济受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部分分别承担15%、25%、35%和25%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可否主张劳动者赔偿其在履职过程中,因电信网络诈骗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赔偿限度与边界的问题。

  重庆高院认为,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并能切实贯彻执行,同时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封堵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和漏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最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有效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原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胡大武说。

  胡大武表示,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经营利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如果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劳动者负担,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劳动者也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员工何种过错应赔偿需严格界定

  在上海的一起案例中,从事财务出纳工作的邱小姐也在微信上遇到了骗子。对方通过伪造微信工作群,冒充“总经理”让她转账,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由于邱小姐事后没有赔偿,公司将她起诉到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财务制度,出纳都是要领导签字才能转账,邱小姐仅凭一条微信就轻易转出大额款项,存在重大过失。不过之前公司领导都是通过微信告知付款,事后补签字,证明公司财务制度也存在漏洞。法官开庭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邱小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公司损失2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近年来公开的上百起网络诈骗判例中,超过80%的案件判决涉事员工承担10%的损失,也有部分判决员工承担20%损失,还有个别案件判决员工不承担责任。当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AI“换脸”“变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也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

  “履职中受骗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履职中受骗劳动者的过错达到何种程度才应被追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严格界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说。

  李建认为,“故意”是过错程度最高的一种主观过错,劳动者明知不可为而为所导致的用人单位损失,显然应予赔偿。但履职中受骗的劳动者,若仅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则是一种苛责。考虑到劳动关系的隶属性以及劳动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履职中受骗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应以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本报记者 李国)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