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22:34:45 来源: sp20241116
作为裁判文书说理有效延展的“法官寄语”融合天理国法人情,用当事人听得懂、接地气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能够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的关怀和法官的诚意,提高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裁判文书是审判质量的集中体现,是展现办案法官水平高低、办案过程是否实体和程序公正、办案结果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重要载体,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宣示法律正义的司法产品。在古代,裁判文书通常以“判词”的形式出现,很多古代司法官员由于本身就是优秀的文学家、大诗人,其所作的“判词”文字典雅、条理清晰、富有情趣又合乎天理国法人情,堪称融合天理国法人情及文学典故的典范,至今读起来仍然让人拍案叫绝。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使裁判文书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说理也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认可度也不断提高。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在现代社会,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的权威性结论,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裁判文书的制作有着严格的格式和结构限制,更多地表现为对于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以及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过程和法律适用过程。此时,作为裁判文书说理有效延展的“法官寄语”融合天理国法人情,用当事人听得懂、接地气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有利于搭建起当事人和法官沟通的桥梁,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的关怀和法官的诚意,提高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真正做到服判息诉。此外,一篇优秀的“法官寄语”还能够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共鸣,对于整个社会风尚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后面附上“法官寄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法官寄语”的制发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法官寄语”的制发应当拉近当事人与法院的距离,具有“可接受”特征。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在裁判文书后面附上“法官寄语”,“法官寄语”一般适用于具有人身关系属性比如婚姻家庭的案件裁判中。而且要注意“法官寄语”不是法官个人展示文采的平台,也不是法官彰显个性、与当事人进行争吵辩论的场所,更不能夹带“私货”。一份好的“法官寄语”应当体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灵与心灵的沟通,体现法官对于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安抚劝慰,体现法官对于当事人的关心、关怀、尊重和劝导,切实拉近当事人和法院的距离,增强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接受度,引导他们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二是“法官寄语”的制发应当教育感化当事人,具有“可亲近”特征。根据新时代少年审判的要求和发展方向,法官可在涉少刑事审判制作判决书时一同制发“法官寄语”,将法庭教育延伸到判决之后。在法律之外,采用“可亲近”的文字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唤醒未成年犯罪人员“真诚悔过”和“重新做人”。在判罚的同时,既体现法律的庄严权威,又凸显人文关怀、温情挽救,让未成年犯罪人体会到法律的温情与关怀,引导其重拾生活的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
三是“法官寄语”的制发应当引领社会风尚,具有“可认同”特征。作为法院司法职能延伸的“法官寄语”,不仅仅是对于个案的简单回应,更在于秉承鲜明的是非观,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引领整个社会向好向善。一篇好的“法官寄语”应当融合天理国法人情,切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通过有力量、有情怀、有温度的文字切实增强“法官寄语”的认同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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