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医疗文书管理,让医学证明不再失真

发布时间:2024-12-15 22:19:33 来源: sp20241215

  秋实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医疗机构内部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通知》包括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等内容。

  当前,医疗文书已成为民众离不开的“必需品”。比如为家庭成员上户或销户,首先要查验相关医疗文书;生病住院要有出院证和疾病诊疗证明,才能请假、报销费用、享受相关福利与照顾。当疾病导致个人无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时,医疗文书可以作为解释的依据、甚至是打官司的证据。应聘者如果没有及时提供健康证,或许就会失去就业的机会。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疾病证明、健康证明、死亡证明、体检证明等,均与学习、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近年来,失真的医学证明给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甚至带来了诸多祸害。比如网购病假条请“霸王假”、网购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报销医疗费用、入职体检找人替检并获得虚假健康证明、找熟人医生开病假条、医院未经诊疗就开具相关证明等现象时有耳闻。不久前曝光的多起医务人员参与倒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案件,更是将医学证明管理乱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其实,如何管理和开具医疗文书早有规定。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不得出具虚假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但这些原则性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除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的规定之外,国家对其余医疗文书尚无统一管理规定或要求,不利于医疗文书的规范开具和使用。该《通知》的发布,意在系统性地补齐医疗文书管理短板,让所有医疗文书的开具和使用,变得有章可循,能够得到明确和细致的监管。

  让医疗文书回归真实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共同参与。除了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将《通知》的内容全部落实落细之外,还应针对制售假医疗文书等行为强化打击与治理,让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都规范有序和真实可信,也让假医疗文书能够得到彻底封堵。医疗证明不再失真,才能更好发挥其便民利民的作用。(北京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