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20:47:57 来源: sp20241109
“知识产权护航百企”活动之初,企业报名的踊跃度让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许继学直叹“没想到”。
今年3月底,围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重大主题,武汉中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保护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重点聚焦科研人员利益保障和科技成果创造、运用和保护中的难点堵点。
八条措施发布之际,武汉两级法院同步启动“知识产权护航百企”活动,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见效。
近年来,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先后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我们将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努力把武汉打造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武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太平说。
严格保护
面对判后答疑的法官,曾被武汉某光纤制造企业聘为技术顾问的林某连说“很后悔”。
任技术顾问期间,林某通过探知的技术研发人员个人信息,推测出账号密码,并多次在外省家中登录该企业涉密电子邮箱,下载技术资料存储于个人电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获取商业秘密后,林某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窃而不用”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一度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博物馆负责文物保护的员工,日常接触文物没问题,但下班后未经允许却把文物带回家,就是盗窃行为。”承办法官说,原告企业研发相关技术投入经费5000多万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林某的行为使涉案技术秘密处于危险状态,对企业的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造成损害。
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与犯罪相关联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是武汉市首例在职员工窃取技术秘密但没有披露使用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近年来,武汉市两级法院树立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理念,在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威慑作用基础上,同步推进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赔偿,对侵害商业秘密个人被刑事追责后,相关企业仍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依法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鼓励创新
一起“一种电励磁高速电机转子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彰显了武汉法院对原创保护的力度。
庭审中,被告承认其申请的专利有部分技术方案与原告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但我们做出了实质性特点的改进”。
做出了哪些改进?
被告陈述称,其设置在转子芯两端中的其中一端去掉了过线槽,但未进一步论证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实质性不同。
“这难以说明被告通过该点改动就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该案判决书明确写道。
武汉中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是原告公司前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其他员工共同形成的技术成果,且该员工不能提供证据表明该发明创造系其离职后依靠个人能力开发完成。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申请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本案审判长、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尹为认为:“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创新创造的鼓励措施,在保护企业的研发技术投入与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做到有效的平衡,对于合理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鼓励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武汉法院正围绕八条措施深化细化工作部署,做好“光芯屏端网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汽车制造等湖北优势产业领域科技成果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源头治理
案子判了,涉案双方都表示感谢。
判决生效不久,承办法官应邀与企业核心管理层就商业秘密治理问题进行专题交流。
武汉中院向原告发出2023年“1号司法建议书”,指出该公司在科技创新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该公司没有专司科技创新、商业秘密保护的知产部、法务部,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存在短板;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管理和监管欠缺,负责科技创新的研发部、芯片部等核心部门、关键人员被竞争对手移植和控制……
近年来,武汉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活力,助力营造良好区域科技创新环境。
“知识产权与创新直接相关,关系紧密,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人民法院更需主动作为、能动作为。”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高新技术企业密集区域为支点,武汉法院持续打造“高新企业有所呼,知产法官必有应”服务品牌,法官们走进国家级科创园区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精准滴灌”式法律服务。
在“知识产权护航百企”活动中,武汉两级法院通过开展定期走访服务活动,对科研单位和专家反映的科技成果创造、运用和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跟踪解答,增强服务主动性。
对涉及国家重大科技研究专项、行业领域知名专家的案件,武汉市两级法院及时将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做好判后释疑、风险提示工作,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助力源头治理。(刘志月 张梦捷)
(责编:薄晨棣、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