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真优惠”还是“总吃亏”?

发布时间:2024-12-30 09:15:30 来源: sp20241230

  房山法院法官梳理预付费领域相关纠纷,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热门消费方式,“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卡”“民宿白金卡”等预付费项目层出不穷。商家以预付优惠吸引消费者,预付越多优惠也越多。原本是“双赢”的消费模式,但实践中产生诸多纠纷,“交款容易退款难”“表面优惠实际吃亏”等。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梳理预付费领域相关纠纷,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化解纠纷,确保实惠落地、顺利实现预期。

  案例 1

  顾客办储值后公司注销股东承担退还义务吗?

  高某花费65000元在某休闲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因经营不善,休闲会所公司关店注销,高某会员卡中61000元余额未消费。高某以会所公司股东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退还6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定代表人张某是会所的唯一股东。2022年5月,高某通过POS机向会所支付65000元预付款。11月,会所办理了登记注销手续。张某在公司清算报告及注销公司的股东决定书上签字。

  法院认为,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高某与会所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高某提供的付款证明、消费频次记录以及消费扣款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张某在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出具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清算报告,作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退还高某610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当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式消费无法兑现时,应当及时以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退还预收款余额。公司注销后,消费者可将公司股东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预付款。

  消费者在储值消费时应保持谨慎态度,例如,办卡前认真核实商家资质;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注意保留消费记录、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比如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尽量避免一次性大额储值。

  案例 2

  服务竟成“私人物品”不予退款是否合理?

  申某在某美发店充值15000元办理会员卡,并支付了28548元购买了30次头皮护理,护理方案为“清、补、固根、控油套盒”。美发店赠送给申某一套洗护套装。随后申某又充值55000元。

  2023年1月,申某和女儿在美发店烫染头发。申某认为烫染效果不好、服务水平差,当即申请退款。美发店同意退款,但双方对退款金额有异议,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储值款97000元。

  美发店辩称,28548元是申某购买的护理套盒,该套盒仅由申某个人使用,产品属于申某的私人物品。这笔钱不是传统的储值消费,不应该退还。

  法院认为,申某向美发店支付费用用于美发储值,并购买了头皮护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成立合同关系。美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供给申某使用的头皮护理套盒,仅能由申某使用,而不能用于其他顾客。并且,双方就28548元用于购买护理套盒并未达成合意,据此认定申某购买的是护理次数而非护理产品。

  扣减赠送的洗护产品及两次头皮护理费用后,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946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介绍,2022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例如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现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等信息。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如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及兑付计算种类、扣费方式等。

  实践中,美容、美发等领域的消费项目较多,对应的预付款也较复杂。消费者与商家对支付款性质争议较为普遍,是购买商品的对价款还是预付款,需要综合商品特征、使用情况、扣款方式、双方合意等情况确定。为避免付款性质争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应签订书面合同,详细列明消费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合理分配解除权,双方应本着平等、诚信原则合理解释争议条款。

  案例 3

  美容师辞职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2017年,魏某在某美容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双方签订《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约定魏某储值20万元成为至尊会员,美容会所每年赠送余额10%的积分,积分可折现。

  魏某陆续在美容会所接受美容服务,购买了胶原蛋白培植套餐、减肥塑形等服务。2023年2月,魏某因为为其服务的美容师离职,对美容会所提供的美容服务不满意,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美容会所退还服务费197643元。

  法院认为,魏某以美容师离职,提供服务不满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魏某未举证证明美容会所提供的服务与双方约定不符,并且美容师离职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魏某据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魏某明确表示不再去美容会所接受服务,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合同僵持状态持续,法院判决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赠送的积分应是与储值金额捆绑为整体进行的消费,在储值金额未正常消费完毕前,赠送积分对应的金额应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会所退还服务费174436元。

  法官提示

  法官解析,服务合同双方以信任为基础,一旦信任基石断裂,服务合同的履行容易陷入僵局,“你情我不愿”,双方呈现僵持状态。如何破解僵局,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权利义务。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合同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不宜强制履行。所以,一旦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及时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长期僵持对双方利益的“折损”。合同权利义务虽然终止,但违约方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赠送的服务或者积分等,在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时,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对价。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