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11-27 21:30:23 来源: sp2024112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涉及多维度、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具体到法治层面,就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生态法治是生态文明的法治形态,是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有机融合。立法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必须在生态法治基本理念的指引下形成和谐一致的生态法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立法的全面领导作用越来越突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构建整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依据,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宪法遵循,构成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宪法基础。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数量逐步增多,立法形式更为多样、结构更为严密、层次更为合理。环境保护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并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制度。此外,还制定了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2020年通过的长江保护法是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超越了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管理体制,为整个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以及生态安全等提供了整体性法律保障。传统部门法中也不断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涵盖的领域更加广泛。

  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立法也不断完善,为国家层面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由地方立法主体就区域之间的共性问题进行综合性统筹设计的区域协同立法也逐渐增多,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如四川和云南等地均出台了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多维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才能把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并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整体部署。这些重要部署,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加以推进。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建设法治运行全过程。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要持续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生态文明法治进程中不断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的步伐不断加快,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加强调查取证、许可审批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同时,要坚决依法纠正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完善执法程序、执法效能等配套制度。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责任,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与能力,提升执法质量。

  坚持公正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法律公正高效实施。认真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继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完善绿色司法理念。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要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行诉对接、行检协调、法检协同机制。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坚持全民守法,夯实保障生态环境法治落实的社会基础。通过法治的引导和教育功能,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之中,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智慧,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低碳、环保的生活态度与绿色消费观念,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与社会风尚。

  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深化多方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运用法治、科技、宣传等多种手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形成“大监督格局”。健全监督主体权责一致、监督事项有机衔接、监督结果有效运用的监督体制,完善国家监督体系。

  从严监督、从实监督,体现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体现出对一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具体而言,加强人大监督,保障宪法和生态环境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加强行政监督,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保障环境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建立常态化生态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完善环境资源审计监督、完善环境问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监督,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及时纠正生态环境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问题。加强监察监督,实现国家环境监察全覆盖,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注重事前监察,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保障生态安全。

  完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监督的广泛、多层、有序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健全舆情研判与引导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作者:阿依古丽,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光明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