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8:33:07 来源: sp20241116
中新网 长沙6月13日电(向一鹏 刘琰)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破解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难”问题,湖南省自然资源厅13日透露,该厅近日出台《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夯实耕地保护工作基础。
《办法》明确,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的;二是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鉴定技术单位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指出,鉴定技术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且具备土壤、地质等外业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及技术力量。鉴定技术单位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技术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鉴定,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
《办法》规定,省级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察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主任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领导担任。认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法》还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查、行政会审和出具认定意见。(完)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