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2:23:01 来源: sp20241127
冬季供暖事关千家万户,每到冬季,供暖用户与供暖单位间的纠纷也接踵而至。那么,哪些是用户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又有哪些是义务,需要用户协助供暖单位完成?人民网梳理了几起供暖纠纷,为大家提供参考。
供暖不热是否还需交暖气费?
被告系某商贸城的物业管理单位,委托原告对该商贸城提供供热服务,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产生暖气费384415.7元,而被告以暖气不热、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仅交纳190000元暖气费,对剩余暖气费194415.7元拖欠不付。同时,原告认为案涉业主擅自改变供暖设备,在装修过程中将铸铁暖气片改为地暖供热,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剩余暖气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是否能够减免暖气费,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原因认定是确定供暖费用减免责任的基本前提,原告作为主张费用交付的一方,应就其供热服务达到供热标准、享有主张相应服务对价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工作人员沟通供热温度的微信聊天记录、商户对供暖温度低反馈意见的微信群聊天截屏,反映出被告联系原告工作人员,反馈供热问题,双方在供热期间存在供热争议的情况,原告作为主张全额缴费的主体,应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交涉诉供暖期间的供暖温度抽测记录,亦未提交涉诉供暖期间其供暖温度达标的其他印证证据。
通过现有证据能够确认,供热服务未能达到供热用户的使用需求,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与被告联系排查供暖不佳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响应用户供热服务需求的相关证据,供热单位在履行供热服务中没有尽到合乎双方预期的适当性义务,属于瑕疵履行,在考虑供热单位履行供热服务瑕疵程度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后,判决应付暖气费酌减10%。
【法官说法】
供热服务是长期而持续的过程,供热单位在履行供热服务时须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与其收费相匹配的供热服务,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往往难以被依法采纳。如单一的温度计照片,因无法显示测温时间、地点以及测温时室内的情况,并不能客观反映房屋真实的供暖状态;再比如关于供暖问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因供暖设备设施、具体供暖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供暖温度不同,且仅是单方陈述,有时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
此时作为供热用户,可以着重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等:首先是测温单,测温单需同时具有供暖单位和业主的签字确认,能够清晰反映测温时间、测温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等,若用户向供暖单位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而供热单位未及时上门进行测温,用户应保存反映问题或通知进行测温的相关证据;其次是向基层组织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材料;最后是用户自行测温的视频资料,用户自行测温时,最好用录视频的方式,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况、室内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时间内室内不同区域的持续室温。同时,供暖单位在进行供热服务时,应当在收到用户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积极回应用户的合理要求,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与用户积极沟通解决,切实整改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不足,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化。
已经改为自采暖 供暖费交不交?
小黑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2月,小白与小黑公司签订《业主入住合约》及《居住公约》,约定小黑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和供暖服务,冬季采暖费30元/㎡/年。因小白欠交供暖费,小黑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020年12月、2022年12月向其邮寄律师函。因催收欠费无果,小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白支付供暖费20854元。
小白不同意小黑公司的诉讼请求,称在改为自采暖之前,其已交清全部供暖费;2018年后,家中已改为自采暖,未再使用小黑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所以无需向小黑公司支付供暖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白主张在其改为自采暖之前已经全部交费完毕,改为自采暖之后,就没有再使用小黑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无需再支付供暖费,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白向小黑公司支付供暖费20854元。
【法官说法】
业主以自采暖、未使用供暖服务等为由而不支付供暖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如出现上述情况,业主可以就采暖方式变更及费用结算等事宜与供暖公司及时联系、沟通,以免产生纠纷。
房屋实际未居住 供暖费交不交?
2013年8月,苍云公司与郑先生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郑先生将其位于小区的房屋委托给苍云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实践中,苍云公司也作为该小区的供暖单位,为涉案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郑先生拖欠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苍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先生支付供暖费8417.4元。
郑先生辩称,自己确实没有缴纳这两年的供暖费,对供暖费数额也认可,但不同意苍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苍云公司在2019年对供热系统进行了改造,通知业主将按照新的计量方式进行供暖收费,并预收了2019年的供暖费;2020年,苍云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又按照之前的计量方式进行收费,苍云公司没有缘由变更收费标准;自己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没有在小区居住,不产生实际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苍云公司与郑先生虽未签订供暖合同,但其作为小区的供暖单位,为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郑先生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先生理应向苍云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故苍云公司要求郑先生支付拖欠的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8417.4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郑先生主张其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没有在小区居住、不产生实际消费及变更计量方式未通知其本人,因涉案房屋非自采暖,上述主张均不能成为其拒交供暖费的理由,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郑先生支付苍云公司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8417.4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供暖公司应当履行供暖义务,出现计量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可以通过张贴公告、发送函件、入户拜访等方式,及时通知业主;业主应当按时交纳供暖费,未实际居住、不产生实际消费、变更计量方式未通知其本人等均不构成拒交供暖费的正当理由。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等)
(责编:马昌、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