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23:16:14 来源: sp20241124
抽走同学凳子致其重伤 法院判学校不担责合情合理合法
熊丙奇
十二岁的小杰(化名)趁同学思思(化名)与前座同学说话的时候,抽走了她的凳子,导致思思坐空后严重受伤。巨额的治疗费用谁来承担?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23日羊城派)
这起案件的审理,明确告诉学生与学生家长,抽走同学凳子的行为不是什么“恶作剧”,而是严重侵犯同学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将依法追究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该案的判决,厘清了抽走同学凳子造成伤害后果的法律责任。尤其令人瞩目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没有“和稀泥”,没有让学校也承担赔偿责任。据报道,法院认为,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由此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法院的这一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对于学生在校园里遭遇伤害,有家长和部分社会舆论总认为,学校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伤害事故在学校里发生。“只要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就要追究校方责任”的责任认定思维,会令学校在面对安全责任压力时不堪重负,甚至有学校为此取消了本应该开展的户外教学活动,以避免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理,坚持了责罚一致的原则。虽然受伤害的学生家长也把学校诉上法庭,但法院经审理后明确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全责。合理合法的责任认定,应该是针对伤害事件,调查学校是否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如果已经尽到责任,则不应该让学校担责。这起伤害事件中,实施伤害行为的学生已经年满12周岁,应该意识到抽走凳子的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但却因为“好玩”而实施这一行为,导致同学在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造成重伤。从责任界定看,这名学生应负全责,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人认为,这名同学的“运气”太差了,如果不是后脑勺碰到凳子上,也不至于重伤。这其实是在为学生抽掉同学凳子的恶劣行为辩护。学生不能一直是长不大的“孩子”,学校和家庭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老师和家长要明确告诉学生,偷偷抽掉同学凳子的行为一点也不好玩,不是什么恶作剧,而是严重侵犯同学的行为。这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应该给孩子上的“第一课”——在和同学相处时,既要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也不能伤害别人。不能偷偷抽掉同学的凳子,就是要明确禁止的伤害行为,学校和家庭的安全教育要给学生非常明确的行为指南,让学生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
不少家庭非常关注孩子的知识教育,但家庭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知识教育,还要对孩子进行生活教育、生存教育与生命教育。这名12岁的孩子想通过抽掉同学凳子看其摔倒“出洋相”取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家庭教育的缺失,所以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一点也不冤。对于其他家长来说,也要引以为戒,不要纵容孩子所谓的“恶作剧”,而要重视对孩子的规则教育。(羊城晚报)
(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