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离世,遗产归谁

发布时间:2024-12-30 01:45:00 来源: sp20241230

【案例苑】

●案情:聋哑人杨某终身未成家,晚年无人照料,生活无法自理,顾氏三兄弟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某多年,还为其请了护工。2017年,杨某因病入院治疗,三兄弟轮流探病、陪护,并负责杨某医疗等所有费用。2021年,杨某病故,三兄弟尽心处理丧葬事宜。2022年,三兄弟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判决:民法典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认为,顾氏三兄弟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应当属于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据此,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判决后,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相关规定,民政局将杨某的存款及房屋分给顾氏三兄弟。

●说法:随着老龄社会到来,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等社会问题逐渐显现,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该现实问题作出回应,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未予明确。实践中,通常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但对于现实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除债权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则存在争议。

民法典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从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角度理解。本案中,顾氏三兄弟对被继承人杨某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杨某的债权人。但三人对杨某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有权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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