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举报者电话,令人不寒而栗

发布时间:2024-11-14 16:22:24 来源: sp20241114

  近日,记者在河南、山东卧底调查,曝光两家禽类屠宰加工厂脏乱差等问题。在生产车间,鸭肠随意堆放在地上,清洗地面的脏水混在鸭肠中,工人直接用脚踩洗鹅肠,甚至还有工人将从污水中捞出的死鸭再次送回车间。记者联系两地多个监管部门后,电话疑被泄露,随即接到涉事企业电话,此前记者从未用该号码与涉事企业进行联系。山东涉事公司负责人称,号码是政府部门“李主任”给的。

  报道中的屠宰加工厂脏乱差场景让人作呕,不可思议的是,记者举报后不久就接到了涉事企业的电话,并称是政府部门提供的。这种疑似泄露举报者电话的行为,令人不寒而栗。

  涉事企业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如严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此,当地监管部门不是不知情,涉事企业负责人曾称被监管部门多次要求整改。公众不禁要问,多次责令整改之下,涉事企业依然能够作恶,是监管无力,还是企业“头铁”?抑或监管方与涉事企业之间存在某种不可告人的关系?

  记者联系监管部门后,随即接到涉事企业负责人电话,足以说明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与企业联系紧密。遗憾的是,这种联系并不是为了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是走漏消息,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失职失责和乱作为。为举报者、投诉者保密是受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接到投诉举报后,首先要查证举报投诉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则应依法处理,如不属实,则应及时回复举报者。监管部门将举报者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企业,一是相当于为其通风报信,给查处行为带来障碍,二是置举报者于危险境地,加大其遭遇打击报复的风险。

  企业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已令人不安,更可怕的是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泄露举报者信息给涉事企业,轻则违反工作纪律,如果造成企业毁灭证据,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的后果,泄密者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比“此地无银”更可怕的是“能奈我何”的心态,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给营商环境和消费信心一个交代。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