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销售假冒奶瓶案件的“双重外衣”

发布时间:2024-11-17 05:18:28 来源: sp20241117

  说案

  公益诉讼让售假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揭开销售假冒奶瓶案件的“双重外衣”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谢李最近有点忙。这段时间,她陆续接到其他地方检察机关同行的电话,“有的案子情节一模一样,希望能够参考我们承办的这起案件的释法说理,感觉典型案例已发挥了示范效应”。

  她说的案子是南山检察院办理的“刘某销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针对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奶瓶奶嘴,严重危害婴幼儿等敏感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希望让这些制假售假的人意识到,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如果销售的侵权产品质量不达标,还要受到惩罚性赔偿。”谢李介绍说。

  假冒奶瓶检出含有害物质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婴幼儿用品市场日益繁荣。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黑手伸向了婴幼儿专用商品。

  2023年1月,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刘某开设的网店销售大量假冒知名品牌“贝亲”的奶瓶奶嘴。经查,2020年2月以来,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冒牌的奶瓶奶嘴,共计人民币177623.2元。

  “刘某的犯罪行为非常具有迷惑性,他给自己的网店起名‘某某母婴直营店’,售假时定价只比正品低一点,主打‘性价比’,比如正品价格100元左右的奶瓶,他以80-90元的价格销售,定价并没有过低,很难让人一眼认出来是假货。当有母婴店找他批发时,他又用低价进行‘走量’。”谢李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经查实,刘某的货品很多都被经营母婴用品的线下实体店采购,成为售假的源头之一。

  南山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审查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诉讼线索,引导公安机关同步进行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售卖的假冒奶瓶奶嘴中,有一种塑料奶瓶,商品外观标有“贝亲自然实感口径PPSU塑料奶瓶,不含双酚A”。本着保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婴幼儿身体健康的原则,南山检察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奶瓶的材质和成分进行检测。

  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塑料奶瓶的主要材质为聚碳酸酯,遇高温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资料显示,双酚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但其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具有潜在生殖毒性,会干扰孩子正常性发育,容易导致性早熟,并会影响到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

  早在2011年5月,原卫生部等6部门曾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当年6月开始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在2016年10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中,也要求含双酚A的聚合物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据统计,刘某销售的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金额为人民币45150.8元。

  售假行为同时侵害不特定婴幼儿合法权益

  “作为承办检察官,不希望局限于就案办案。”谢李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最初,此案作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以往类似案件办理中,很多时候只注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同一性相似性的鉴定,忽略了对产品本身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

  她以销售“假茅台酒”打比方:“‘茅台’是个著名商标,销售假冒茅台酒,如果不对酒本身进行鉴定,只鉴定出商标侵权,那可能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它到底是以次充好,还是以假充真呢?如果酒本身没有问题,没有有毒有害物质,喝了对人体没有伤害,这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它是假酒、是工业酒精勾兑的呢?那同时就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显然,后者的主观恶性更重。”

  “涉案奶瓶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使用了有毒有害的材质,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这是案件的另一重性质。”谢李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要在两个罪名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南山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时还可能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认为,坐牢对他而言关系不大,更在意金钱的惩罚。”为此,办案团队提出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想法,让犯罪嫌疑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从而起到示范和警示效应。

  此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成为谢李办案团队遇到的又一难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22部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14个领域,但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在其中。

  对此,办案团队进行了详尽的法律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团队确认本案侵害了不特定婴幼儿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山检察院认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仍通过网络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未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涉案奶瓶是用于食品的容器,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案奶瓶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南山检察院认为,刘某制售假冒奶瓶奶嘴的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4月11日,南山检察院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如果有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提出起诉的话,他们优先起诉。”谢李解释说。

  公共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倒逼停止制假售假

  2023年9月2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南山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被判决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5452.4元,并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人民法院已移送强制执行。

  最高检在分析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婴幼儿群体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特殊、优先保护的群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儿等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进行监督,严格把握公益损害认定标准,准确适用公共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行为人的侵权成本,震慑违法犯罪。

  据谢李了解,在制假售假的圈子中,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让不少人要“掂量一下”。“卖得越多,违法成本越大,倒逼他们停止制假售假的行为。”她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这笔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已收归国有。“公益损害赔偿金要用之于民,目前公益诉讼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深圳市依据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深圳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谢李表示,“检察机关也在调研,希望下一步推动食品领域的专项保护基金,让这笔赔偿金能够更好使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