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7 00:21:02 来源: sp20241117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温 祺)网上购买VR眼镜,根据商品活动要求连续打卡了300天,却没能领到活动承诺的“3000元购物卡”。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打卡领现金”活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孙某价值3000元某网络平台超市购物卡。
2022年5月,孙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体感游戏机一台,商品介绍中写明“打卡300天,保底返3000元,再送5×(五个其他奖励)”。该商品详情页中承诺激活该VR眼镜当日起的365天内累计300天使用该设备运动打卡30分钟,将返还3000元该平台购物卡。2022年6月4日,孙某收货后激活机器,开始打卡,截至2023年3月30日,累计打卡300天,运动记录软件中显示:孙某于2023年3月30日获得“3000元购物卡1张”。2023年3月至7月期间,孙某与商家就打卡返现事宜多次进行沟通。商家都以系统调整、技术修复为由让孙某等待。此后,孙某一直未收到打卡返现款,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涉案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实际参与了被告所售涉案商品关于“打卡300天,保底返3000元”的活动,且打卡成功并已通过被告的审核。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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