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0:13:51 来源: sp20241201
车辆统筹服务公司的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在事故发生后,能像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一样正常理赔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机动车统筹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某商贸公司赔偿事故死亡者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车辆第三者统筹险的某汽车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3年3月27日上午,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行驶途中与谭某驾驶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谭某系某商贸公司的员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商贸公司。该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汽车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统筹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8万元,某商贸公司赔偿了5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胡某家属将谭某、某商贸公司、某汽车公司一并诉至安源区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系某商贸公司的员工,此次事故发生时谭某在执行某商贸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因此,谭某的赔偿责任依法转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某汽车公司未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主体为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侵权人。某汽车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其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第三者统筹险也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胡某家属诉请某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胡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应当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某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和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赔偿胡某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安全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车辆统筹险与商业保险内容类似,且价格便宜,易给车主造成误解,但两者在性质上却不能等同。车辆统筹公司不具备商业保险的经营资质,不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其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存在一定的理赔风险。车辆统筹合同系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仅对双方具有约束性的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除合同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车辆统筹险不等于商业三者险,车主如选择以统筹险代替商业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另案向车辆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这样就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责编:黄子娟、唐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