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05:30:26 来源: sp20241115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赵晨熙 10月20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入海河口水质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陆域治理海洋垃圾设施建设。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表彰奖励,加强海洋环境监督和保障,提升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增加规定: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的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建议增加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和管控放射性物质海上处置活动。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