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1:00:21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网 北京10月24日电(邵萌)上海4岁女童海滩走失的消息公布以来,一直牵动着全网的心。半个月后的10月19日,上海浦东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宁波市镇海区某滩涂发现一具女童遗体,经法医提取女童遗体生物特征检测比对及家属辨认,确认该遗体系浦东失踪女童黄某某。
上海浦东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尽管谴责家长已于事无补,但该事件还是让“监护人疏忽致儿童死亡应否担责”再次成为焦点,也产生了泾渭分明的两种声音。一种称,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对其安全有监管义务,呼吁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另一种则认为,即使入罪,对大多数父母也不足以起到更多预防作用,还会造成二次伤害。
为何因家长监护失职导致儿童伤亡的悲剧时有发生?谁又该为陨落的生命负责?
“致命疏忽”遭舆论指责
悲剧为何不断发生?
尽管尚无明确数量统计,但因家长监护失职导致儿童交通意外、坠亡、被锁车中因高温窒息死亡、溺水身亡的不幸事件屡见报端。
2017年,天津一父亲抱着2个孩子在商场栏杆处看夜景,孩子打闹坠亡;2018年,8岁双胞胎跟随母亲在青岛一沙滩游玩,在母亲刷手机的几分钟内溺亡;2021年中秋,深圳一名3岁女童被父母遗忘在车内窒息身亡……今年10月,悲剧再次上演,父亲返回取手机,将4岁女童独自留在沙滩上,她在水边摔倒后消失在了海浪中。
海滩失踪女童。图源:女童家人社交账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军看来,对于监护人的儿童忽视行为,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确存在空白。“与儿童保护相关的处罚,现在是零星的,比如刑法里有一部分与未成年相关的规定,但更多的是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性处置,而针对儿童伤害的受害人以及施害人的系统性、科学性的保护或处罚罪名较缺乏。”
她认为,儿童保护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最核心的就是保护儿童免遭人为伤害。“我们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保护的这个核心认识十分缺乏,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跟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而且父母很多时候都有伤害儿童的行为,但自己意识不到,只有孩子出现了明显的精神或行为问题之后,才意识到有些事是做错了。”
疏忽致儿童伤亡
监护人该不该被追责?
监护人失职致儿童伤亡应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法律是否有相应规定?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告诉 中新网 ,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看,未成年人都是需要被照顾和保护的特殊群体。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职责要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相应规定。
他指出,“父母责任”通常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上海4岁女童案件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刑法如何评价父母因主观疏忽行为而导致的未成年子女丧生的后果。
据介绍,就目前刑法规定而言,当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主观故意且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时,刑法给予了严厉打击,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而当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不具备主观故意时,刑法的评价则较审慎。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主要强调的还是主观故意的情况,但对于监护人照管上的过失行为,如何来追究刑事责任,是空白的,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告诉 中新网 。
实践中亦有所体现。在2022年刊载于《少年儿童研究》的一篇名为《父母监护疏忽行为入刑再探讨》的文章中,作者整理了2017—2021年的119起父母监护疏忽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案件,发现其中适用刑法的案件仅占3.36%。
中新网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判决书也发现,不少儿童溺亡、坠亡等意外事件中,因监护人未尽到职责的,都被法院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不过,鲜有对父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法理情理存“龃龉”
设“疏忽照顾儿童罪”可行吗?
鉴于父母监护失职问题频发,有网友建议设“疏忽照顾儿童罪”,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近几年法律界人士已有类似呼吁,也曾有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
张鸿巍介绍,就“(儿童)疏忽”而言,通常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能提供未成年人生长所需的食物、住所、衣物、医疗护理或监管,以致其健康、安全和福祉受到伤害。上海4岁女童案件则属于“疏忽”中最严重的情形——“致命疏忽”(fatal child neglect)。在域外,“致命疏忽”可能被归类于“过失杀人罪”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救生圈资料图。朱柳融 摄童小军对此建议持赞成态度。在她看来,我国法律对于儿童的保护仍有提升空间。“现在讨论确立疏忽照料罪,是社会大众为解决这个案例提出的建议,其实也是完善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的建议。我国整个的未成年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和现在讨论的疏忽照料罪比较类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个别案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不过,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儿童保护其实是零散的,不系统。”
童小军认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有一系列跟未成年保护相关的立法,应根据对儿童的人为伤害的情形,设立相应的罪名以及量刑的标准。儿童忽视罪与其它的虐待罪等儿童伤害行为相比,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施害人主要是监护人或主要照料者。另外,儿童忽视罪之下包含了照料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安全忽视、教育忽视、儿童遗弃六个方面的内容,如确立罪责,也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形。“如大家目前关注的事件,从儿童忽视的角度,核心是安全忽视或安全疏忽。”
她指出,立法设置“疏忽照顾儿童罪”这样的罪责条款,一方面可以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以便系统、科学地去处理类似案件;另一方面,可以让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人员有法可依,能提前去宣传、教育,起到预防作用。
“设‘疏忽照顾儿童罪’有利于弥补我国关于家长因过失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发生危险的法律空白。”朱永平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了父母,也有可能是其他近亲属或机构,不宜过多考虑父母情感问题而选择忽略其法律责任。只要负有监护的法律责任,又没有悉心照顾,导致未成年人危险结果的发生,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他也强调,法律责任的大小应根据监护人主观过失程度,比如是否能够预见危险发生,发生危险的意外程度,导致的结果是否严重等综合因素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中加入“疏忽照顾儿童”处罚条款,通过轻型犯罪的追究方式,做为一个过渡。如果之后还有较极端的案例,再过渡到刑法立法来追究。
专家称法律不是唯一办法
儿童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
不过,受访专家也认为,儿童疏忽防治是一项社会命题,仅寄希望于法律完全解决问题不太现实。在入罪之外,也需强化社会配套措施,筑牢儿童安全“防护墙”。
童小军指出,很多家长其实是无意识地犯罪或犯错。如果要追责,一定要弄清楚父母有没有接受过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宣传或教育。“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一定要提前去宣传,对父母的监护履职过程予以指导,尤其是那些对自身监护伤害行为缺乏意识的家长,让家长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儿童安全问题,学会预防和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在她看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整体的工作中,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开发整个社会的心智。“首先需要法制健全,启发民心的制度也要健全,然后再说监护人有没有遵守法律?如果遵守了怎么做?没有遵守是什么原因?如无特殊原因,那当然该处罚。”
她认为,儿童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家庭的确第一重要,但在很多时候是无能为力的,需要政府来兜底,还需要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做好服务。
张鸿巍建议,预防此类悲剧发生,可以从两点做起。一方面,引导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从家庭、社会、国家层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在打击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同时,通过多元立法敦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避免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失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从长远来看,适当谨慎借鉴域外经验,未来或可适时增设‘疏忽照顾未成年子女罪’,以进一步加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但暂时仅限于造成未成年子女死亡或重大伤残以追究刑事责任。”张鸿巍说。(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