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14:22:06 来源: sp20241101
文/陈溯
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近日全文公布。这一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聚焦缩小城乡差别,提出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决定》还创新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在下一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为何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如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补齐“三农”短板
相比十余年前,中国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从2012年的2.88缩小到2023年的2.39,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改善。但目前城乡差距仍然较大,“三农”的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突出短板。
《决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向 中新社 表示,在新的起点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一个重大任务是要继续消除仍然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一方面使农业农村农民跟得上国家现代化步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另一方面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充分发挥乡村作为消费市场和要素市场的重要作用。“《决定》强调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正是基于这个考虑。”
从土地的城镇化到人的城镇化
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施行“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籍制度”。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66.2%,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却远不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增长速度,原有的“二元户籍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2013年,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聚焦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以前我国的城镇化更多是土地的城镇化,现在我国城镇化更加凸显人的城镇化。”叶兴庆表示,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拉动消费和投资、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利于改善民生,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中银国际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曹远征表示,《决定》提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并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在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背景下,这些举措的落实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服务
解决好约2.5亿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对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以及中国式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下一步措施,《决定》提出,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叶兴庆表示,根据《“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此次《决定》创新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意味着政策可能进一步放宽,“在哪里常住就在哪里落户”,可以享受常住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项政策是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
24日,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受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进城落户的同时,也要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对于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韩俊强调,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现行政策允许探索农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但是一定要稳慎进行。以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为例,总的政策基调是,出台这方面的有关政策一定要稳慎,不能刮风,花个几万块钱就彻底买断了,对农民的长远利益未必就是划算的。“一定要给农民留个后路,一定要为农民的长远利益着想。”
韩俊表示,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界定的是非常清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不能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决定》非常明确,现行政策是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这方面各地可以积极探索,让农民享受更多改革红利。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