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5:20:49 来源: sp20241110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吁青、王依琪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据悉,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展现了全省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联动修复格局,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的生动实践。
本次发布的共6个案件中,有刑事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1件,这些案例坚持生态优先、聚焦绿色发展、强化协同履职、注重高水平保护,兼顾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生态问题的典型性、修复手段和方法的综合性,突出体现了生态环境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成效。
其中,在袁某甲等污染环境补种珊瑚案中,法院针对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在陈某某等滥伐林木“认购碳汇”案中,法院积极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促成被告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推动碳普惠项目“守绿换金”,在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的同时实现生态富民红利,有效带动生态环境与经济良性循环发展。
据悉,广东法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移送执行、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自然资源”认购补充性修复等工作,积极推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碳汇代偿等多种受损环境修复方式。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59件,判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6亿元。
市政排污井被偷排粪渣 法院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
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务。之后被告人袁某乙驾驶袁某甲的吸粪车,将粪渣通过软管直接偷排至市政排污井,袁某甲明知袁某乙等人偷排仍提供车辆,二人均明知应将粪渣运送至废物处置中心处理,仍多次偷排。
经鉴定,粪罐车内及上述污水井内残留物重金属超标。袁某甲、袁某乙诉讼前表达了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愿,结合排污行为后果及区域特点,在公诉机关监督下确定种植珊瑚的替代修复方案,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在深圳大鹏东涌海域开展种植珊瑚607株。经第三方评估监测,种植的珊瑚全部成活。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鉴于被告人主动提出替代性修复环境的意愿,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涌码头附近海域种植珊瑚,主动承担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故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本案针对非法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结合深圳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特点和污染后果,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效率亦较以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修复、评估的模式有显著提升。
祭祖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 劳务代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2022年4月,龙某在山场祭祖期间,燃烧鞭炮导致火星弹落到草丛引起明火,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85.25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赔偿更新造林所需资金4.18万元。
执行法官经网络查控和走访调查发现,龙某家庭困难,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其父母年迈多病需要龙某照顾,其名下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更新造林费用。龙某向封开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其家庭困难,暂无法支付全部赔偿金,但愿意自行对被烧林地进行复绿代替支付赔偿金。对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予以同意,并与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由龙某按照设计方案对案涉林地进行复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视为判决执行完毕。
签订和解协议后,在封开县人民法院和封开县人民检察院的共同监督下,龙某积极在被烧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2023年9月,县林业部门对龙某补植复绿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对该验收报告予以确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院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时,在征得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允许被执行人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法律义务,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最终目的。
砍伐林木198.45立方米 异地补植复绿获减轻处罚
2020年,被告人沈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其购买的位于广东省龙门县某地的桉树采伐出售,并将获利均分。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山场面积43.8亩,被砍伐桉树4117株,立木蓄积量198.45立方米。其后,沈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沈某等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2.57万元,上述异地补植复绿项目经验收合格。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98.4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补植复绿,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8万元。
法院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情节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罚裁量中的意义,践行生态修复优先的思路,全面考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补植复绿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助于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