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20:41:56 来源: sp20241223
新华社天津8月15日电(记者郭方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日前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防范四类贷款“套路”行为。
一是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套路”侵害知情权。常见手法包括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例如,有的借款人遭遇“砍头息”,实际放款资金小于约定放款资金;有的借款人贷款后才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
二是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自主选择权。例如,在购物、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并在产品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优先使用消费信贷。
三是互联网贷款不当营销“套路”侵害公平交易权。有的平台分析和滥用消费者行为数据,不顾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借贷或超前消费,利用优势信息地位诱导借贷。
四是“套路贷”犯罪“套路”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权。“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违法的“借贷”等相关协议,实质上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使人更易上当受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出三点防范建议。
一是警惕贷款虚假宣传,根据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在正规金融机构、规范业务渠道办理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是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不违规将消费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等违规行为,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幌子的“培训贷”“求职贷”“美丽贷”等诈骗活动。
三是警惕“债事服务”等诈骗侵害,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各类诈骗活动造成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责编:赵欣悦、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