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4:09:08 来源: sp20241230
央广网北京10月18日消息(记者郭佳丽)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烈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引发关注。
10月17日,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在该事件中,狗主人、物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饲养“禁养犬种”会有什么后果?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就此,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解读。
焦点一:养犬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通报,10月16日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律师分析称,如果狗的主人预见狗存在危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危害性而未预见,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狗主人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宝莲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在民事方面,如果犬主人没有牵绳,导致犬只咬人事件发生,犬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养狗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果犬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焦点二:物业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网上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10月16日8时许,在崇州市某小区一栋建筑物前,一只黑色罗威纳犬不停地徘徊、逗留,走动约1分钟。8时2分35秒,母亲邓某牵着女儿唐某走出小区大楼,黑色犬立刻围上来,并对唐某展开撕咬,将其拖至草坪,长达40多秒。期间,有一只白色拉布拉多犬围在附近,但并未实施攻击。倒在地上的邓某一直试图保护孩子,但并未成功。最后,一名保洁员用拖把将犬只撵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付建认为,小区物业有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狗咬人事件发生,小区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宝莲表示,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要承担补充责任。在物业承担了相应赔偿后,还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在第一时间可以向多个责任主体去索赔。
焦点三:饲养“禁养犬种”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通报,咬伤女孩的是罗威纳犬。公开资料显示,罗威纳犬是犬科犬属下的动物,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有勇气和力量的犬种之一。
据悉,目前,我国各地出台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城市,由于具体养犬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对禁养犬、限养犬的规定也不一。
记者查询发现,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罗威纳犬被明确标明为“禁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制定发布的《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罗威纳在重庆市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已禁养。
不过,罗威纳犬并未在成都市禁养犬名单之中。记者查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发现,规定了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并无罗威纳犬。
李宝莲说,罗威纳犬虽然不在禁养名单内,但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概括性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她表示,根据各地养犬管理条例,饲养“禁养犬种”或不按规定养犬,犬只会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付建称,肇事犬被抓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进行隔离、观察、鉴定、处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具体的处理方式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可能包括无害化处理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焦点四:携带犬只出户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狗主人的安全意识跟不上,低估了狗的危险性,才造成悲剧发生。”一名警方人士说,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养犬相关规定,但并未引起养狗人士的重视,还应加大养犬知识宣传,通过具体案例提醒养狗人士,避免再发生悲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奇奇律师表示,携犬出户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对他人造成危险。因此应当确保携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犬只挂犬牌、嘴罩,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此外,不要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学校、医院、商场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付建认为,小区物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通过加强养狗管理和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狗咬人事件的发生。 【编辑:曹子健】